新闻资讯
财会资讯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财会资讯
已认证发票属于“失联票”?税总76号公告叫你转出进项税款
发布日期:2016/12/5   浏览:1103 次   

        近年来,经济环境下行,一些纳税人经受不住市场经济的冲击,经营不善便溜之大吉。采用“走逃(失联)”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不办理税务清结,不缴纳所欠税款, 偷逃国家税收。

     而一些票案,暴露了部分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也暴露了部分走逃(失联)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两者都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走逃(失联)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沉淀的泥砂,一度给税收征管设置了不小的障碍。

     但是,天网恢恢,从来都是疏而不漏的。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税务总局76号公告无疑是一个重磅文件,除了明确对已经取得的走逃(失联)纳税人开具的进项发票抵扣的处理办法外,更是对纳税人敲响警钟,切不可存侥幸心理,从非法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税务总局76号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进行了判定,即: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总局76号公告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最值得关注的是,税务总局76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做了明确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76号公告还明确了,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此外,7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告诫所有纳税人,在采购过程中,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物流成本明显不合理的货物,需加强识别能力,确保内控制度的完善,必须保证货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财务人员在取得进项发票后,可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信息,一经发现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应立即自行作进项转出,避免踏入税务雷区。


Copyright © 2013-2021
沪ICP备13000025号 技术支持:益动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