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登记管辖,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是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以下简称“试验区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和本市现行的事权划分,负责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除下列由市局登记的企业外,试验区内企业均由试验区分局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由该企业出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集团及集团母公司;
4.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市局登记的企业;
5.市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及其上海一级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保安服务公司等。
除市局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外,试验区企业分支机构以属地管辖为原则,50家以上分支机构随母体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试验区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试验区外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试验区分局登记。
试验区分局负责对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包括市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实施日常巡查等工作。市局委托试验区分局,以市局名义对试验区内的市局登记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市局名义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发布经营异常名录;以市局名义办理试验区内的市局登记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二、建立配套工作规范,稳步推进工商登记改革
经国家工商总局同意,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等多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为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市局另行制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并根据试验区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其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1.试验区分局作为名称受理机关,受理名称登记申请并上报市局。
2.企业登记系统自动生成“试验区企业”特别标注,并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加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字样,取代原数据项中行政区划名称,其后面可输入门牌号、室号等内容,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室”。
3.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外,试验区内登记的公司一律实行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验资证明也不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材料。
在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簿、企业基本信息单、工商外网企业信息等载体取消实收资本栏目内容。公司登记程序中增加“注册资本认缴制”标记项,勾选标记项的企业,注册资本后加注“(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勾选标记项的企业,注册资本后加注“(实缴)”。公司缴纳出资后,可以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并提交验资证明。
4.对浦东新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且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及分支机构,由市局将登记机关(或受理机关)统一批量修改为试验区分局。对市局登记且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暂维持不变。上述企业及分支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或者换照,予以规范并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对其他需要调整登记机关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企业迁移程序办理。区外企业迁入时,应当按照试验区登记规则规范登记。区内企业迁出时,应当按照现行登记规定办理登记。
三、建立“一口受理”机制,有效提升区内行政效能
工商部门会同试验区管委会、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建立企业的“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统一接收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的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照和文书。试验区分局一口受理窗口(简称:一口受理窗口)应当做好申请材料的接收、交接、申请的受理和决定以及发证工作。
1.申请材料的接收。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各职能部门的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一口受理窗口在收件时应在政务外网公网一口受理平台上进行窗口收件的操作并可以对申请的信息数据进行补录调整。
2.申请材料的交接。一口受理窗口每日分两次转送申请材料至各职能部门并出具材料交接签收单,签收单一式两联,一联一口受理窗口留存,一联接收部门留存。
3.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决定。试验区分局收件后,应当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试验区管委会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内资企业,试验区分局应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流程;对于仍需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企业,试验区分局应在管委会的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流程。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将决定结果信息、营业执照扫描件上传反馈一口受理平台,并将纸质文本归至一口受理窗口;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决定结果信息、决定文书扫描件上传反馈一口受理平台,终止一口受理流程,并将纸质决定文书归至一口受理窗口;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将补正决定信息反馈一口受理平台,暂停计时。
4.发证。一口受理窗口负责发放批文批准证书或备案文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四、统一区内执照样式,妥善做好执照换发工作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工商部门对试验区内的企业制发统一样式的营业执照,即《企业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当妥善做好对区内原有企业的执照换发工作。
内资企业申请换照的,填写《换照申领表》。登记机关应当通过“核准数据修改”程序,标注试验区、认缴资本制标记,并调整住所表述后,打印新版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换照的,参照企业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手续办理。登记机关通过变更登记程序,标注试验区、认缴资本制标记,打印新版营业执照。
五、夯实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区内企业平稳运行
认真做好申请表式修改、电脑程序调整、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和查询、数据信息统计、外网公示信息更新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试验区内新设企业顺利落户,原有企业平稳过渡,使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因制度改革而受影响。
试验区内企业档案按照“谁登记,谁建档,谁扫描”的原则建档。试验区分局在保证档案完整、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开展查阅利用工作。
建立健全对试验区内企业的专项统计工作制度,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工作,及时反映企业数量、规模大小、行业侧重等具体情况,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为试验区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六、提升综合监管能力,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
转变监管方式,实行“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构建以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工商部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网络商品交易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等领域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在试验区内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作贡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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