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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3万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4/9/18   浏览:1368 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会议确定,在继续实施好现有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同时,重点推出以下新政策:

  一是加大进一步简政放权力度。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格审批,为小微企业降门槛、除障碍。

  二是加大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三是加大融资支持。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担保、金融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是加大财政支持。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是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

  六是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方便企业获得政策信息。

  会议决定,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规定,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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