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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9   浏览:2029 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照对象:凡是在2014年3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二、换照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7月30日。

三、换照程序

(一)填写表格。企业登录工商行政管理网(办事指南)下载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审查表和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网址:https://www.sgs.gov.cn);也可实地到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市工商局注册大厅或工商所窗口领取《换发营业执照审查表》和《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提交资料: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交:(1)股东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手印),法人股东盖章)的换发营业执照审查表和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企业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企业加盖公章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同时携带原件核对。

二、具体要求

(一)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积极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确保企业换照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审查许可证件。对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登记人员要严格审查其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对未取得前置许可或许可失效的,要求限期办理或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否则不予通过换照。对发现许可证复印件有问题的,要求其提供原件进行比对,也可联系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对企业提供伪造的前置许可证件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认真规范经营范围。各单位要借换照之机,认真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严格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期限核定经营范围(如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遍货物运输必须加“后缀(有效期到年月日)”;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发现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立即核减经营范围中的许可项目。

(四)提高登记数据质量。要按照“先改正后换照”、“先变更后换照”、“先规范后换照”的原则,严格审查企业执行登记事项的情况,及时校正、补录相关数据,进一步充实完善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库。审查人员要及时录入和更新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的许可名称、许可机关、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期限、许可状态等信息,并将核对原件后的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复印件归入登记档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要以行政告知书形式,要求其担任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限期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再予以通过换照。对存在一个自然人设立(包括跨省设立)两家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等问题进行纠正,未纠正的,其关联企业不予通过换照,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附件:

1、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审查表

2、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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