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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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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各类公司基本概况
1、外资公司注册:提供工商查名、可行性报告与章程编撰、外经委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海关登记、外汇登记等注册服务。可依据外资公司类型,争取更多的优惠税收政策。
2、外资公司变更:提供法人变更、名字变更、经营地址变更、公司延期、经营范围变更等变更服务。
3、外资公司注销:提供注销的全套服务,包括工商、海关、税务等注销服务。
4、外资分公司注册:提供查名、外经委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注册服务。可为外资分公司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二、二、优惠政策
本公司代理了许多成功的个案,这其中包括外资分公司的设立,外商独资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的设立。本中心优越的平台,专业的注册理念及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为外籍客户来沪发展提供了相当安全而广阔的空间。
同时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对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 2 年免税和 3 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采购国产设备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
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出现年度亏损的,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4、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然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用利润再投资的退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的,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40% 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适用退税优惠制度时还需要注意:
1)、如果再投资经营期不足 5 年而撤走投资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2)、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兹开始生产、经营起 3 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的标准,
或没有被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当叫回已退还的税款的 60% 部分;
3)、外商享受退税优惠必须以直接再投资为前提,即必须使用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或
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将利润汇出国外后又在中国投资的,不享受退税优惠。
上海外商代表处:也称作上海外资代表处(上海代表处)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机构(工商用语)。
上海是一个举世瞩目的国际金融大都市,其高度发达的金融、贸易、旅游、航运、信息、房地产等领域日渐追赶世界水平。日趋完善的法律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规则,为上海营造起一个优良的投资环境。抢占上海滩,跃上这个大舞台,您将获得更加广泛的发展空间。
三、操作流程
(一)办理外资公司
1、流程:
查名→办理批准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时间:
1)查名:3个工作日;
2)批准证书:约计20个工作日;
3)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
4)组织机构代码证:1个工作日;
5)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10个工作日;
6)税务登记及发票:12个工作日。
2、材料:
1)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证件(注:复印后公证)或原件;(个人投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2)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份;(个人亦需提供)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不需提供)
4)拟设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一份和一寸免冠照片4张;
5)拟设外资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7)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文件中文翻译稿(注:需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办理中外合资公司
1、手续和流程:
查名→办理批准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手续办理时间:
1)查名:三个工作日;
2)批准证书:约计二十个工作日;
3)营业执照:十个工作日;
4)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个工作日;
5)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十个工作日;
6)税务登记及发票:十二个工作日。
3、所需材料:
1)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证件(注:复印后公证)或原件;(个人投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2)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份;(个人亦需提供)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不需提供)
4)拟设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一份和一寸免冠照片4张;
5)拟设外资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7)其他相关资料。
四、上海外商代表处(上海代表处)简介
对一些刚刚进入上海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上海外商代表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上海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沪常驻代表机构,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 产品展示、 市场调研、 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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